1月18日,海盐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年,并处罚金5万元;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,并处罚金21.5万元。 王某已是第6次入狱了,吴某也是第3次被判刑。2007年7月,王某翻墙进入海盐县某中学,窃得价值1万余元的电脑等物品。此后,王某又先后7次进入学校、企业,窃得电脑、打印机、传真机、现金等财物。赃物由其狱友吴某通过网络销售。